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xxxx年第xx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xxxx〕x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决定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行备案管理。符合下列条件的综合保税区,由所在地省级税务、财政部门和直属海关将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施方案(包括综合保税区名称、企业申请需求、政策实施准备条件等情况)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备案后,可以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一)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确有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