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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xxxx年第xx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

二、在第五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五款:“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优先选用具备机动车检测维修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并加强技术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三、将第八条修改为:“获得一类、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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