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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扩大社会监督,促进企业诚信自律,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载有经营异常情形的企业并公示,向社会公众予以警示。

第三条【管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第四条【载入情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条例》第九条规定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二)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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