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根据《xx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设区的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具体工作。 经设区的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政务服务中
心、公安派出所、银行、邮政、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等单位可以代办电动自行车登记相关业务。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设区的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的地址、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