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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是20XX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图书,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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