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高校毕业生租房和生活补贴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在xx市工作的当年应届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及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生(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人员除外,以下统称“高校毕业生”),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申请xx市高校毕业生租房和生活补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在xx市工作是指:
(一)高校毕业生与依法在xx市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在xx市缴纳社会保险;
(二)高校毕业生与依法在xx市外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地在xx市,并按规定在xx市缴纳社会保险;
(三)高校毕业生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工作地在xx市,并按规定在xx市缴纳社会保险;
(四)高校毕业生在xx市自主创业、灵活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