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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入伍前具有本省户籍的和不具有本省户籍在本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以及具有本省户籍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办法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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