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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通告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XX〕7号)要求,自20XX年7月1日起,工业和信息化领域1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相应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改革举措。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审批”“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审批”“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审批”,不再核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相应外资审查工作纳入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环节;取消“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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