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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xxx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对《xxx市物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住宅区内综合执法、治安管理等政务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五十平方米;住宅区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配套建设。”

二、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时,应当就住宅区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配置、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建设标准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的意见。”

三、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四、将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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