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程序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省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规范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的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程序包括申请法人登记、法人登记事项变更、法人注销登记等。
第三条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法人终止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注销登记。
第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须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方可办理。
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对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法人登记、变更、注销等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