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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完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 批复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请示》(漳住管〔20xx〕9号)悉。为贯彻落实中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批复如下:

一、职工家庭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第二套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40%(XX县、常山开发区不低于20%)。职工家庭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购、建第二套自住住房的,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停止购、建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的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由购房所在地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产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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