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系统的督查工作,切实提高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政府决策的贯彻落实和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确保政令畅通,特制定本办法。
一、督查考核的对象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事业机构。
(三)省市各部门驻镇单位。
二、督查考核内容
(一)县政府重大决策性文件、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县政府全体会、常务会、办公会、专题会等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上级或县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及上级领导机关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上级或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需由县政府及部门答复的有关建议、批评、意见的议案、提案办理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