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教师助理教学制度实施办法(高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我校青年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教学能力,确保教学质量稳步提高,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及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实施对象与要求
第二条青年教师助理教学制度实施对象为:
(一)年龄在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无高校教学经历或高校教学经历不足3年,准备从事本科教学的青年教师。
(二)因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需进一步提升教学能力的青年教师。
第三条青年教师进校后,可根据学院(单位,下同)总体安排,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申请参加青年教师助理教学工作,经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正式实施。
青年教师助理教学制度实施时间原则上为3年,其中第一年为助教培养期,后两年为主讲培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