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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城建投公司关于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干部职工的服务意识、效率意识和廉政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树立公司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工作人员(含控股公司人员)。

第三条各级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上班时间炒股、玩电子游戏、打牌、下棋、打麻将、出入休闲娱乐场所等;

(二)工作中刁难或以粗暴方式对待服务对象;

(三)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顶着不办或超过规定时限办结;

(四)工作日中餐饮酒;

(五)上班迟到、早退、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旷工或者因公(私)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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