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维护行政纪律,提高行政效能,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结合XX市XX县乡镇综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法行使职权,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行政执法违法案件予以审查: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而执法的;
(二)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四)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执法依据错误的:
(五)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