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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


第一条 为拓宽选人渠道,健全用人机制,规范公务员聘任工作,保障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机关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经中央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聘任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聘任公务员,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地方各级机关聘任公务员,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同意的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公务员聘任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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