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执行调查令额规定(试行)》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市、县(区)司法局,xx市海事法院,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司法办,xx市铁路运输法院,各设区市律师协会: 现将《关于民事执行调查令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逐级上报至省法院、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xx省司法厅 xx省律师协会
20XX年1月31日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xx省司法厅 xx省律师协会 关于民事执行调查令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当事人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提供证据的权利,充分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