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收藏
下载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3年7月28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XX年第34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和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二、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

技术、人

消耗 1 篇笔墨文库配额,会员有效期内无限次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