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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15号

现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XX年4月22日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报废机动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XXX》的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XXX》规定的应当报废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自愿作报废处理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鼓励特定领域的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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