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收藏
下载

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xx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

20XX年9月29日xx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xx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部分条款作出修改:

一、对《xx省林地管理条例》作出下列修改

1.第九条修改为:“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

2.第十条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退耕还林工作,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对退耕还林地进行检查验收,验收

消耗 1 篇笔墨文库配额,会员有效期内无限次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