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xx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
20XX年9月29日xx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xx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部分条款作出修改:
一、对《xx省林地管理条例》作出下列修改
1.第九条修改为:“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
2.第十条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退耕还林工作,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对退耕还林地进行检查验收,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