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收藏
下载

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统计的信息咨询与监督作用,提升广播电视统计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调查、搜集、整理、研究和提供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统计资料(包括大数据统计资料)的广播电视行业统计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是指从事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相关业务活动的各类法人单位。

第四条 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发挥统计工作在

消耗 1 篇笔墨文库配额,会员有效期内无限次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