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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保证水利工程质量,推动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等)有关活动及其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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