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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国家、省、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部署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及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适用本规定。各类开发区党政领导机构及其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持绿色发展、环保优先、生态安全、公众参与、失职担责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齐抓共管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管发展必须管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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