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已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20XX年)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异常经营清单管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扩大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信息公开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经营异常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商业例外清单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