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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规章外,由本省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行政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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