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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成立保障性 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的批复


住房城乡建设部:

你部《关于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的请示》(建保〔20xx〕1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组建方案

  国务院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组建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根据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

一、协调小组主要职能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性安居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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