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避免“资金等项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是指通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具体包括: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水污染防治资金、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和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含两项资金中全面停止天然林采伐、林业防灾减灾及到人到户补助)、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