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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述责述廉实施办法1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干部清正廉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上述单位中的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党委(党组)负责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述责述廉工作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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