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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乡镇综合执法队伍建设的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xx年以来,XX县积极稳妥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基层治理水平逐步提升,但从效果来看,离乡镇一支队伍管执法的改革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一、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权责认识不到位。县委编办依法明确乡镇执法主体地位,向乡镇下放权力事项,但任存在两种问题现象。一是由于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权力不熟悉、不了解,在工作中只对违法行为进行劝阻而不执法,难以有效遏制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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