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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提高综合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根据《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结合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综合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

第三条综合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四条综合行政执法文书分为内部文书和外部文书。内部文书是指在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内部使用,记录内部工作流程,规范执法工作运转程序的文书。外部文书是指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对外使用,对执法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二章 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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